什么是精神权利?

例如,《美国联邦版权法》第114条为复制音乐作品提供了法定许可,其中规定,被许可人的安排不得改变作品的基本旋律或基本特征。 如果被许可人未经许可擅自修改艺术家的作品,而该作品与原作有明显出入,则该行为可被视为侵犯作者专有的准备衍生作品的权利,如果她未获得许可的话。

合同法中存在与精神权利类似的另一种法律立场。 即使没有明确写明,每份合同都带有隐含的“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义务”,这意味着当事各方不得进行会损害或破坏彼此权利的行为。

康妮·弗朗西斯案

尽管这些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供适当的保护,但许多艺术家和创作者认为,它们之间存在太多必须解决的空白。

这些鸿沟从未像2002年的康妮·弗朗西斯一案那么明显。 弗朗西斯女士是1960年代著名的歌手,也是强奸的受害者。 她对自己的唱片公司环球唱片(Universal Music)提起诉讼,要求该唱片公司将其唱片许可用于性主题电影,从而引起情感困扰。 不幸的是,法院对弗朗西斯女士作出裁定,指出“目前的美国著作权法并不承认精神权利,也没有为侵犯其权利提起诉讼,因为该法律旨在维护经济而不是人身的权利, Franconero诉UMG Recordings,Inc., №02-CV-01963(SDNY,2002年3月11日提交)。

结论

艺术家和其他创作者继续在美国起草解决精神权利问题的提案,但是直到得到切实解决之前,像弗朗西斯女士这样的案件将继续出现。 尽管如此,这些权利对于音乐家的职业仍然是极为宝贵的,因此对于制作人和合作者来说,更好地了解放弃这些权利作为“雇用工作”协议的一部分的意义很重要。

请与亚当·弗里德曼法律办公室联系我们,以了解有关精神权利的更多信息以及在协议中放弃这些权利的含义。